关于召开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作者:人大办来源:本站日期:2010-01-12阅读:174
(2010年1月11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平昌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0年1月19至23日在县城召开,会期五天。
本次会议建议议程包括:
1、听取和审查平昌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批准平昌县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书面);
3、审查、批准平昌县2009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10年财政预算草案(书面);
4、听取和审查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县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切实加强城镇社区建设管理》议案的报告;
5、听取和审查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县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严格管理,规范秩序,加快小集镇建设》议案的报告;
6、听取和审查平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7、听取和审查平昌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8、听取和审查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9、选举事项;
10、通过本次会议有关决议、决定;
11、其他。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