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平昌县金宝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委托代建资金和代建管理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的决定
作者:人大办来源:本站日期:2015-01-13阅读:168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同意将平昌县金宝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委托代建资金和代建管理费
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的决定
(2014年11月2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平昌县十七届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将平昌县金宝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委托代建资金和代建管理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的议案》。
会议决定:
1、同意县政府以委托代建方式向平昌县金宝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拨付委托代建资金22503万元(其中,6382万元作为项目资本金,16121万元用于项目银行贷款还本付息),并将该委托代建资金列入县本级2014~2028年度财政预算,委托代建资金的年度拨付计划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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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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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委托代建资金 |
22503 |
3191 |
3191 |
1469 |
1423 |
1377 |
1331 |
1285 |
1239 |
1193 |
1266 |
1213 |
1160 |
1108 |
1055 |
1002 |
同意县政府根据项目建设和银行贷款还本付息的实际情况,调整年度委托代建资金拨付额度,确保项目建设和偿债需要。县政府须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2、同意将本项目代建管理费支付纳入县2014~2028年度财政预算。
3、如县财政局未能按期支付委托代建资金及代建管理费的,同意县财政局代表平昌县人民政府委托省财政厅采取财政扣款的方式向四川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相应委托代建资金及代建管理费(含违约金及相关税费等)。


